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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人看过2024-01-13
    解除合同的程序: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2、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304人看过2024-01-13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1、违约时间不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2、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预期违约要求才会构成预期违约,如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才提出预期违约的要求,就会丧失提出预期违约的机会。
    3、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因此讲,预期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最终可能并不产生违约责任。在明示毁约中可以由于债务人撤回毁约的而使违约的责任归于消灭,而在默示毁约中,只要债务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证,债权人也可以不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对预期违约享有选择权,而对实际违约一经发生就成为既定的事实,无法改变。
    4、两者的处理方式和导致的后果不一样。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可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担保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对方不愿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债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而实际违约行为发生后,实际的损失就已经形成,债权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153人看过2024-01-13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商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缺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项目;
    6、交付使用。
  • 144人看过2024-01-13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2人看过2024-01-13
    1、是独立性
    独立担保合同独立于其所担保的“基础合同”,它不仅有自身的有效期限和担保金额,而且还有自身的变更和消灭原因,一经出具即应按其条款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而不以基础合同是否有效或履行为前提。独立担保的这一特性,从根本上颠覆了担保的“从属性”特点。
    2、是抽象性与单据性
    担保的抽象性是指独立担保合同与基础合同相互分离、相互独立,不因基础合同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而传统的保证合同则是从属性、非独立的合同,它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不具有抽象性。担保的单据性是指出具独立保函法律行为的特征与跟单信用证和票据、付款等法律行为极其相似,独立担保人在独立担保业务中处理的也只是单据。
    3、是无条件性与不可撤销性
    国际间的银行保函通常有“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表述,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通常认为约定有“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应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
  • 123人看过2024-01-13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 136人看过2024-01-13
    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反担保与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 138人看过2024-01-13
    1、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125人看过2024-01-13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121人看过2024-01-12

    租赁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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