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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人看过2024-01-13
    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点是:
    1、最高颜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多为未来的不确定债权。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若干个合同发生的。
    3、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范围内的债权。
    5、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6、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7、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136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 146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
    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 132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这三点: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二)、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除责任;
    (三)、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没有过错。
    依据《民法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161人看过2024-01-13
    最高额保证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有些债务已经发生,有些债务尚未发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 155人看过2024-01-13
    用人单位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具体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146人看过2024-01-13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依据《民法典》,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因此,抵押权是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 155人看过2024-01-13
    民法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依据《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 153人看过2024-01-13
    保证合同无效的事由如下:
    (一)、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导致的担保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2、意思表示虚假的担保行为。
    3、违法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担保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作出的担保行为。
    (二)、因提供担保的民事行为具备可撤销事由,相对人主张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担保行为。
    2、受相对方欺诈而作出的担保行为。
    3、受第三人欺诈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作出的担保行为。
    4、受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的方式而作出的担保行为。
    5、因乘人之危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担保行为。
  • 138人看过2024-01-13
    保证期间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该有明确的时间段,具体可规定为多少年、多少个月、多少日或者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
    避免使用时间概念含糊的语句,许多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图一时安逸,约定“本保证合同在借款本息偿还完之前有效”、“保证期间为从贷款发放到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等。这些约定在实践中一旦引发争议,常常会使债权人以为极可靠的保证人变成只承担6个月或2年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算起,因此约定时应避免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发生重合。
    (3)、保证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主债权展期,保证期间从展期后债权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
    (4)、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正这一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证期间的,也可以协议延长保证期间,但累计不宜超过2年。是否延长保证期间还要考虑担保人能力的变化。
    (5)、经过了保证期间而没有依法主张权利的,只有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和保证人就原担保的债权重新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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