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167人看过2024-01-13
    1、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可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5、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6、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 134人看过2024-01-13
    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除债务人财产外,人的担保还增加了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对象;
    3、金钱担保,除债务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金钱的得失与债务是否履行有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84人看过2024-01-13
    1、定金的法律效力: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2、押金的法律效力: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153人看过2024-01-13
    在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预付款、押金、违约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而不约定定金性质的,否则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实践中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交纳定金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 223人看过2024-01-13
    定金罚则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139人看过2024-01-13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128人看过2024-01-13
    借贷关系中认定保证人的方式: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30人看过2024-01-13
    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
  • 138人看过2024-01-13
    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 259人看过2024-01-13
    当事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的抵押合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担保申请书等。
    抵押权是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但是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