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合同需要扣留质保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拍照图片的法律效力不如原件的法律效力。
因为拍照图片的容易复制性等其他原因,拍照图片一般要配合其他证据来证实其效率问题,故建议能够通过原件的情况,最好不要用拍照图片。如果非要用拍照图片的话,建议在上面标注,双方均认可拍照图片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合同原件,自己拍照后的合同复印件,需要法庭通过如下程序审核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可以先协商补救办法。
2、履行问题协商不成那就解除合同。
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由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相关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不同规定,对合同的不履行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赔偿损失,但应当扣除定金的数额。
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在认定合同诈骗的时候,需要对方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以隐瞒或者虚构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1.因欠缺某些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例如,书面合同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经公证而未办理公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未履行上述手续的,等等。这类所谓无效的“要式合同”,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具有成立和生效的可能性。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此类“合同”过程中而被骗取财产的,自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因违反公共秩序而绝对无效的合同。例如,合同标的物涉及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或者行为对象涉及办理假证件、伪造公文等。这类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亦不可能经过补正而使其生效,当然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此,利用这类“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或者毒品犯罪等其他犯罪构成的,应以相应的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因仅有关私益而使之得撤销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为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上述绝对无效的合同明显有区别。尽管经撤销后可溯及合同无效,但在撤销前,其已生效,且可随撤销权之消灭,而不必然归属无效。因此,应不妨碍其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理由很简单:其一,合同有效是其前提,利用有效合同进行诈骗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系合同“陷阱”所致,这是合同诈骗的方式之一,当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三,撤销权的行使与否,并不能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性质。如不然,若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便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使撤销权,则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似乎难以让人接受。
4.因仅属于程序上之欠缺而使之效力不定的合同。例如,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于该合同成立之时,其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可能因权利人的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也可能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成为无效合同。这类合同亦已成立,其本身不具违法性或违法性程度较低,全同不能生效是因为当事人欠缺缔约能力、代理人资格、代表人资格及处分能力等造成的,这些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这类合同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无疑义。
5.因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客观因素没有满足而未生效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一种为附始期的合同。这两种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条件不成就或者始期未到来时,暂不发生效力(在此期间自然可理解为无效合同)。利用该暂未生效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