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可以。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承租方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出租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运输货物损失赔偿的方式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加工承揽合同制定的原则有: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贯彻诚实守信、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论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580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