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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31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 137人看过2024-01-31

    可以。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承租方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出租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 120人看过2024-01-31
    《民法典》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 127人看过2024-01-31
    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在客票上通常都载明了航次或者车次、运输开始的时间、客位的等级和票价等内容。旅客自己也应当在客票载明的时间内乘坐。如果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进行乘坐的,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退票或者变更客票。但是这种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则超过该时间后,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且也不再承担运输旅客的义务。
  • 140人看过2024-01-31
    如果公司因破产而裁员,劳动者能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441人看过2024-01-31

    运输货物损失赔偿的方式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32人看过2024-01-31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 125人看过2024-01-31

    加工承揽合同制定的原则有: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贯彻诚实守信、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 127人看过2024-01-31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论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580条规定。

  • 120人看过2024-01-31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
    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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