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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人看过2024-01-18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同时规定:“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的多寡、财产担保有效与否以及担保物范围的大小等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债权人在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对债权的放弃。仅申报债权,未注明有财产担保的,或注明有财产担保,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则其所申报的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处理。这样有利于公平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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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18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合同定金。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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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18
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一)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识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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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人看过2024-01-18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有什么法律意义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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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18
买房人在交付了定金后,因为各种原因不想继续购买商品房,想退回定金,是律师经常遇到的房屋买卖纠纷之一,因此,本文就以购房交付定金为例,来分析定金是否能退。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准确理解和把握该解释的含义,当我们买房时交付定金后有些时候还是可以退的。
首先,要明白定金是怎么产生的,定金或者说认购款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名称一般叫《认购书》或《预定书》、《定购书》等,在认购书里约定购买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支付方式,交付定金的金额等,当然还要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时间等,有些时候,开发商也有只有缴纳定金开具收据的,收据上一般都会写明不签合同定金不退等字样,这里的定金是立约定金,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作担保,如果一方违约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但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签订合同是由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开发商做了虚假承诺、变更了原来口头承诺的合同的内容等,导致买房人不能接受签订不公平的买房合同,这时候定金是可以退的,如果开发商单方反悔定金合同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也是可以退的,如和开发商协商是贷款买房,但是房贷政策的变化,如原来首付是2成,突然变成5成,这时候购房人无力拿出更多的现金购房,这时候也是可以退定金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一些重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也是可以退定金的。当然如果没有任何前述理由的话,定金是可以不退的,否则,约定那定金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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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8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是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不履行的情况有:
(一)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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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8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
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况有: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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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18
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
1、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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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人看过2024-01-18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的担保形式。定金必须书面签订,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的总额20%。法律对定金上限作了限制性规定,以避免定金罚款过于严厉。但是,如果定金金额超过定金合同上限,且定金支付方已完成支付,则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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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18
定金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分为对受定金方的效力和对付定金方的效力。
定金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定金法律关系,此为定金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当事人在定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依主体可分为对付定金方的效力和对受定金方的效力。定金对当事人的效力,取决于定金罚则。
(一)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1、取得定金所有权。
定金一经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2、抵作价款权。
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定金不返还。
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
4、定金于赔偿中扣除权。
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后,对方依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扣除定金金额,或者付赔偿金时,对方返还定金。
5、双倍返还定金义务。
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于其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6、定金返还义务。
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二)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法律效力
1、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权
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不论有无实际损害,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权利。
2、定金返还请求权
付定金方而言,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定金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1)双方履行完合同后;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
定金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且是一种基于是定金合同而产生的返还义务。
3、以定金抵作价款权
付定金方在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时,可以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实务中常出现定金抵作价款和返还定金之争,一般付定金方为负提价款给付义务方,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对其有利,此时对方则主张在完全履行合同以后返还定金对其有利。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定金与付定金所负的给付义务性质相同,应当允许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价款。若定金非为金钱而为其他代替物时,受定金方有权拒绝以定金抵作价款。
4、以定金抵作赔偿金。
付定金方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当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因其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定金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以上就是对预付款与定金有啥区别,定金合同有什么效力问题的解答。预付款和定金有很大的不同,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定金合同签订后就会产生效力即在当事人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把这些权利义务搞明白,这样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求对方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义务履行和权利行使产生纠纷,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咨询,律师有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