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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0人看过2024-01-19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

    (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合同内容:

    (1)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2)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3、溯及力:

    (1)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2)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 100人看过2024-01-19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因此消灭,不再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19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因此消灭,不再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19

    1、起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应当写明买方、卖方的基本信息;

    2、该套房产的具体信息;

    3、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子的退款时间;

    4、退款完成以后的一些违约责任等内容。

  • 246人看过2024-01-19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的赔偿,要根据实际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293人看过2024-01-19
    担保无效的情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32人看过2024-01-19
    无效担保的责任如下: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 147人看过2024-01-19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1、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2、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4、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 146人看过2024-01-19
    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 135人看过2024-01-19
    保证担保的责任如下: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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