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
(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合同内容:
(1)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2)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3、溯及力:
(1)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2)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因此消灭,不再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因此消灭,不再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1、起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应当写明买方、卖方的基本信息;
2、该套房产的具体信息;
3、双方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子的退款时间;
4、退款完成以后的一些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