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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6人看过2024-01-21

    还款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还款协议书属于合同,还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生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首先,双方要表意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其次,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协议的缔约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属于其所有等等。

    最后,协议的生效条件达到,若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不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生效条件成就。

  • 118人看过2024-01-21
    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下:
    如果主合同有效的,补充合同是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有效;另外补充合同可独立履行的,主合同无效不影响其效力的,补充合同也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58人看过2024-01-21

    是的。

    1、劳动合同应为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备案的,劳动合同则应当为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执一份。

    2、建立劳动关系后或者在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129人看过2024-01-21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

    (一)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二)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三)出具凭证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四)通知义务。

  • 142人看过2024-01-21
    1、给付仓单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 138人看过2024-01-21

    1、给付仓单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 132人看过2024-01-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 133人看过2024-01-21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 129人看过2024-01-21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97人看过2024-01-21

    1、仅要求本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的,只判决本金;

    2、双方对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请求数额,且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按其请求数额判决;

    3、如债权人仅请求借款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利息的,计算至起诉日至的可按其请求判决;

    4、贷款方请求返还本金及全部应付利息的,应判决至判决确定之日后十日。因判决的确定是个变数,可能因不上诉和上诉而不同。

    5、判决确定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法院判决执行。

    6、在判决确定后应该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决加倍罚息。在强制执行时以此执行不属于判决不确定。

    7、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一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双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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