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乙的损失是两种价格的差价。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有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为推销乙生产的特种设备,正与乙进行谈判。甲了解到乙将不可能从政府的主管部门取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而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决条件。但甲不告知乙这一事实,且最后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由于没有取得许可证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担在了解情况后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