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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人看过2024-01-21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 125人看过2024-01-21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 126人看过2024-01-21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 128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例如是希望购买者购买房屋,而作出的一系列承诺等,就是属于要约。

  • 147人看过2024-01-21
    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
  • 165人看过2024-01-21

    要约可撤销的情形有,要约中没有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以及受要约人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也并没有为履行合同而做合理准备工作的。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126人看过2024-01-21

    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

  • 125人看过2024-01-21
    出租人就未经验收或者不能通过验收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验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认定此类合同效力的原则
    涉及在建工程即未竣工通过的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应当坚持这样一条规则,合同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未完成验收的房屋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外情况在于,应设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完成验收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从而使合同由无效转变为有效。
    2、合同补正效力定义
    例外情况承认合同有效就涉及到一个合同效力不整理论了。无效合同效力补正,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些合同原本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合同效力加以完善,或者因某些客观事由使合同中的无效情形自动消除,从而使原本无效的合同化为有效合同。
  • 142人看过2024-01-21

    依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

    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 443人看过2024-01-21

    若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则违法。

    员工跳槽后带走原公司客户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新的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是违法行为。如果和员工签的《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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