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风险。主要指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的风险。
(二)由“关系章”、“人情章”带来的风险。从实际发生的多起公章纠纷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律风险是由于公章管理人员缺乏原则性、纪律性,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服从或威慑于领导的授意安排所造成。这种主观性很强的违规有上升之势,造成的风险不可小觑。
(三)保管、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公章外借、随意摆放、交接不清等违规操作都是风险隐患,都有可能给伺机作案人员以可乘之机。此外,操作中的疏漏,如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漏盖骑缝章,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被更改,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还款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还款协议书属于合同,还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生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首先,双方要表意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其次,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协议的缔约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属于其所有等等。
最后,协议的生效条件达到,若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不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生效条件成就。
是的。
1、劳动合同应为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备案的,劳动合同则应当为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执一份。
2、建立劳动关系后或者在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
(一)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二)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三)出具凭证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四)通知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