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不需要的,当事人之间只要确定好合同细节,就可以签订合同。
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没有损害房屋等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形,则不需要交押金。原来交付的押金可以继续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金。如果有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形,则承租人还需要补交押金。
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所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都会受理,但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原告一般会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关系。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从合同义务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违反从合同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就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而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1)注意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2)告知义务,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知义务;忠实报告义务;给付不能告知义务、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有关债权、债务的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继续合同中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告知义务;(3)照顾义务,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4)说明义务;(5)保密义务。附随义务属法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附随义务不具备执行力,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存在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责任。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对于主给付义务来说,都具有辅助作用,有利于当事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两者以可否以诉独立请求履行为区分标准。从给付义务相对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请求力与执行力,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又称为间接义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而已。违反不真正义务,由义务人自行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因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1)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当事人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因违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建筑工程施工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定,对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施工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此法律规定有两层含意:
其一,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么与其所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显然是与法相悖的。
其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应予以赔偿。
根据员工犯错误的程度,单位辞退员工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如果员工犯了一般性的错误,并未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单位辞退员工则可能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员工不仅可以拿回剩下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员工犯的错误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反而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失。但,按照劳动合同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员工只要提供了劳动,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所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并不应当影响劳动报酬的发放。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一般来说,反担保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签订反担保合同的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双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4、反担保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