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缩股只是减股,即减少股份数量,股东没有从公司抽走资本,并没有减少资本金额,不对债权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缩股是减股,而非减资,也就无须履行复杂的减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缩股方式的特点:
(1)具有直观性,
(2)具有可比性,
(3)由于A股数量不变,全流通时无须进行除权处理。
(4)不适用于含B股或H股上市公司的全流通;
(5)股份数量减少,但资本金额并没有减少。因此缩股方式对方案设计者而言是全流通基准方式,对A股股东而言,是全流通最简洁方式。
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
其三,对企业的被解聘主要负责人的防范。
继续履行构成要件有: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