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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人看过2024-01-21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 131人看过2024-01-21

    缩股只是减股,即减少股份数量,股东没有从公司抽走资本,并没有减少资本金额,不对债权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缩股是减股,而非减资,也就无须履行复杂的减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缩股方式的特点:

    (1)具有直观性,

    (2)具有可比性,

    (3)由于A股数量不变,全流通时无须进行除权处理。

    (4)不适用于含B股或H股上市公司的全流通;

    (5)股份数量减少,但资本金额并没有减少。因此缩股方式对方案设计者而言是全流通基准方式,对A股股东而言,是全流通最简洁方式。

  • 114人看过2024-01-21

    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

    其三,对企业的被解聘主要负责人的防范。

  • 122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不能解除合同,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现法定情形的,也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既没有约定的解除条件,也没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111人看过2024-01-21
    一般情况下,合同是在合同履行前签订的,其所约定的履行方式可能与实际履行的条件并不相匹配。此时,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履行的现实条件,从双方的利益出发,很可能会采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履行方式,转而采用更为符合双方利益的交易习惯,从这一形成过程来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无疑比合同约定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合同履行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双方认可且执行的,应认定实际履行行为起到变更合同约定的效力,法律也认可其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合同依旧有效。
  • 110人看过2024-01-21
    合同中止中断履行,就是合同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 112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是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要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116人看过2024-01-21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 115人看过2024-01-21

    继续履行构成要件有: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 117人看过2024-01-21
    合同履行主体变更可以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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