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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人看过2024-01-21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相关法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153人看过2024-01-21

    1、劳务分包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这是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定义。

    2、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部,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并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合同从性质上看是基于建设分包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产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 127人看过2024-01-21

    一般为三年。

    《民法典》除了在第594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如果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诉,法院不再保护。


  • 130人看过2024-01-21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 156人看过2024-01-21

    一、工程分包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一)工程分包要遵照总包承方有关“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以加强对分包管理、保证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原则行事。

    (二)工程分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或业主指定的分包项目;不属于主体工程,总承包方考虑分包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的项目;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格。

    (三)不属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决定分包和选定分包队伍前也应征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二、工程分包的履行与管理:

    (一)总承包方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施工,应从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交验、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对分包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承包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规章制度;总承包方及监理单位的指令。

    (三)总承包方应派代表对分包方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和记录,保证分包合同的正常履行,以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要求,从而保证总承包方的利益和信誉。

    (四)分包方对开工、关键工序交验、竣工验收等过程经自行检验合格后,均应事先通知总承包方组织预验收,认可后再由总承包方代表通知业主组织检查验收。

    (五)总承包方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审核分包方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统计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竣工交验报告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

    (六)当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生违章违规现象,总承包方代表应及时指出,除轻微情况可用口头指正外,均应以书面形式令其改正并做好记录。

    (七)若因分包方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或因违章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总承包方可向其主管部门建议终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追究其责任。

    (八)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书面记录,以便为以后选择分包商提供依据。

    (九)总承包方要在加强分包合同管理的同时,注意防止分包方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分包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总承包方与业主共同协商解决,或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

  • 120人看过2024-01-21

    第一、履行合同手续要完备

    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边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我们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我们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如要求对方在送货单中加盖公章或者要求有合法授权的员工签字。

    第二、注意诉讼时效及其证据

    有一些企业在交货后,并不积极主张权力讨要货款,导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另一种情况相反,就是积极主张权利,但是没有收集主张权利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举不出主张过权利、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以上两种行为都将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在产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第三、注意保全

    官司胜诉了,债务人有执行能力,但执行不了,也就是俗语说的“赢了官司,赔了钱”。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做到两点:

    (一)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让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避免出现不能执行的局面。

    (二)积极寻找债务人的财产,发现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第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第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 135人看过2024-01-21

    1.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2.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3、提起诉讼

    在协商不成,也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 161人看过2024-01-21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一般时效期限是三年。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三年。

    2、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三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三年;

  • 112人看过2024-01-21

    可以从构成要件上进行认定。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 601人看过2024-01-21

    (一)客观方面证据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诈骗原则上是指书面合同诈骗,需要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口头合同必须是符合合同构成要件,有要约和承诺,并有具体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等具体内容,不是双方口头上的一般约定。口头合同要有一方实际履约的证据。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财产损失为货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提单等;财产损失为钱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在同一时间段内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而都没有履行的;

    4、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5、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6、以高价进低价出等方法占有财物的;

    8、收受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进行挥霍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9、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10、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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