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即所谓“随时解除”。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当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认为这种“特殊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则终止履行。
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见,避免了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1、公司法人、其他组织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经公司授权的人员(未经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①须持有经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2、自然人
(1)本人;
(2)代理人:
①持有经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附: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上,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学者关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观点
(一)纯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学者们的意见相当一致,即当纯粹无名合同发生纠纷时,该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首先是纯粹无名合同应该适用的依据;若无约定的,再考虑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二)对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无名合同以类推适用主义较为合理。如供给伙食之住宿契约,关于食物可适用关于买卖之规定,住居之供给可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其主张后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已为现今通说。
保管合同在履行中必须根据被保管物品的特性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技术咨询合同在实践中有以下种类:
1、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
2、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3、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
4、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
5、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
6、管理技术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论证的合同;
7、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
8、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
9、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
10、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
11、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
诺成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1、合同原件散见于各个部门。
隐患:合同原件易丢失,不利于合同部门对合同的整体管理。
建议:合同原件应该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满足财务部门需要外,合同管理部门应保存完备的合同原件,其他部门需要备份合同,可以使用复印件。
2、合同相关资料存放散乱,如:合同主体资信调查资料、授权委托资料、设备材料领用资料、合同结算资料与合同文本存放散乱。
隐患:合同资料易于丢失,不利于对整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掌控。
建议:将合同主体资信调查资料、授权委托资料、设备材料领用资料(特别指工程劳务承包公司的月领用汇总表)、合同结算资料(特别指工程劳务承包公司的月结算资料与最终结算资料)与合同原件存放在一起,除满足财务部门需要外,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备存。
3、合同台账登记不全。
隐患:不利于合同分类、履约管理,不利于项目领导掌控合同的履约情况。
建议:将合同按工程劳务承包、材料、设备、临建、临时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合同台账,标明履约情况。具体表格可以参照集团公司豫工集法[2024]75号附件1《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