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关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观点
(一)纯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学者们的意见相当一致,即当纯粹无名合同发生纠纷时,该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首先是纯粹无名合同应该适用的依据;若无约定的,再考虑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二)对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无名合同以类推适用主义较为合理。如供给伙食之住宿契约,关于食物可适用关于买卖之规定,住居之供给可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其主张后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已为现今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