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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2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4人看过2024-01-24

    合同条款不能正常履行的处理方式如下: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所以企业首先应当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

  • 124人看过2024-01-2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1、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寻找新的交易伙伴或者通过别的途径让损失不再扩大。至于通知的形式,以能到达相对方为准,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均可。

    2、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能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例如,由水利部门提供洪水爆发的证明。

    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192人看过2024-01-24

    员工不签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可以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须员工签字同意外。其他情形,并不需要员工签字同意,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不签字的,公司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142人看过2024-01-24

    1、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旅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旅客违反携带违禁物品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 126人看过2024-01-24

    “合理期间”是极富弹性的规定,这是由合同标的物种类繁多及其瑕疵类别多样化的特征所决定的。因此,所谓“合理期间”不可能有绝对的标准。只能由法官根据合同标的物种类和瑕疵的类别,以其自由裁量权来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62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为通知义务的规定,与各国立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尽管如此,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便于司法实践中对此项规定的操作,应当对“合理期间”界定一个基本或一般的标准。根据以往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合理期间”的基本原则是:表面瑕疵的检验通知期间应短,隐蔽瑕疵的检验通知期间宜长。

    建议确定:买受人不须为特殊的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为表面瑕疵,如标的物的数量、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其检验通知时间为自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1个月(或15日)内;买受人不能当即发现,而必须另为特殊检查才能发现的瑕疵为隐蔽瑕疵,其检验通知期间一般情况下自收货之日起6个月内;经安装才能发现的瑕疵,宜定为自安装之日起6个月内,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

    “合理期间”与“两年期间”应如何适用《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中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里的“两年期间”,是买受人为通知的最长期间,买受人在此期间内不为通知义务的,其即绝对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具体适用时,能够确定“合理期间”的,应适用“合理期间”;不能或难于确定“合理期间”的,才能适用“两年期间”。

  • 121人看过2024-01-24

    签了居间合同毁约一般要赔偿毁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规定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毁约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 116人看过2024-01-24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

  • 119人看过2024-01-24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约定不明的,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这样也不能确定,涉及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涉及期限不明的,可以随时履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涉及方式不明的,以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涉及费用负担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则由债权人负担。

  • 122人看过2024-01-24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2、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二、促进合同履行法律手段

    (一)对方协商解决

    (二)找律师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三)直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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