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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人看过2024-01-24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118人看过2024-01-24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的,合同会在期限届满失效,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117人看过2024-01-24

    所谓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法律未作规定的做法或方法。交易习惯常具有地域性,并且也具有时间性、行业性。如药品行业与食品行业习惯不同。另外,还有特定性,依据不同交易当事人在其特殊的交易中会采纳不同的交易习惯。有的交易习惯是人人知悉的,也有的习惯只存在于特定的交易群体、行业或地区,并非人人所知悉。

    因此交易习惯按适用的范围和地域划分,可分为普遍交易习惯、特殊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特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特有的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之间长期交易形成的交易模式或惯例,该惯例仅发生在该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相类似的惯例可供参考。

  • 116人看过2024-01-24

    因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前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或相关证明。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138人看过2024-01-24

    依照规定,一般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就应该发放。即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但在实践中,单位会在统一发放工资日时一起将补偿金给员工。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118人看过2024-01-24

    可以。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劳动合同。

  • 130人看过2024-01-24

    不一定。

    目前,对于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本案房屋发生过火灾的事实因涉及原告切身利益,被告在售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房屋减值证据或者相关鉴定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得到适当支持。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弥补问题,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所以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需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缔约过失构成要件即可,而与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无关。

    通常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相互之间负有的协力、保护、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其构成要件包括: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构成要件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均没有必然的联系。


  • 114人看过2024-01-24

    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期限,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如果双方经协商可以达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文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为长时间则为多长时间。

  • 132人看过2024-01-24

    1、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 116人看过2024-01-24

    部分履行应当就没有履行的部分行使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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