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目前,对于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本案房屋发生过火灾的事实因涉及原告切身利益,被告在售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房屋减值证据或者相关鉴定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得到适当支持。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弥补问题,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所以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需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缔约过失构成要件即可,而与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无关。
通常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相互之间负有的协力、保护、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其构成要件包括: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构成要件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均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