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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24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 120人看过2024-01-24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之外的合同。即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 115人看过2024-01-24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一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受让方,而受让方须支付约定价金或使用费的协议。

    主要特征:

    (1)其标的是某种无体财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

    (2)它是转让技术成果财产权,特别是‘使用权的合同,出让方在转让其技术后往往并不丧失其技术成果所有权。

  • 119人看过2024-01-24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

    (一)当事人对某些合同条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

    (二)当事人虽有约定但不明确;

    (三)当事人约定某些条款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

    (四)合同的某些条款因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为撤销。

    约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势必给当事人履行造成困难,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则应当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 141人看过2024-01-24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有些公司还有业务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签订合同只能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可约定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若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129人看过2024-01-24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当然,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诚信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结合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如果职工有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诚信的行为,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161人看过2024-01-24

    劳动合同到期的,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除此之外,由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30人看过2024-01-24

    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在混合过错中必须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正确认识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形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

  • 128人看过2024-01-24

    商订出口贸易合同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

    发盘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也称递盘。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3、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

  • 135人看过2024-01-24

    1、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约定

    为保证及时收到价款,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款迟延时即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2、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

    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取得价款,往往事先约定保留所有权。因此,在合同中当事人经常有关于保留所有权的约款。例如,规定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才转移归买受人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或支付的价款金额已达总价款的若干时才转移。但这必须是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就转移给买受人。

    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殊约定

    这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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