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主体要合法。
签订经济合同,不仅自身主体要合格,而且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看是否属于经济合同规定的主体范围,只有双方都具有合格的主体,才具有签约资格。
(二)内容要合法。
经济合同从标的到合项条款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护。
(三)程序要合法,手续要完备。
签订经济合同应严格遵守经济合同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各种证明材料应齐全完备,如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规定鉴证的,应履行鉴证程序,规定审批应履行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完毕双方当事人应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四)形式要合法。
不能及时清结的,应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凡国家和省已有统一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此外,文字表述要准确,不准确同样可以导致某些条款无效,如对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不明的、表述不清的,属无效。只要当事人注意把握好以上各个问题,就能防止和避免无效经济合同的发生。
如下:
1、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首先要判断有无该企业、单位,因为在实践中有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也有个别几个人自行组织起来,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还要审查授权签约的个人有否签约权限。其次要判断对方是否隐瞒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了超越经营的承揽合同。针对上述两项,要仔细审查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资料的真伪,审查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必要时,可以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档。第三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这包括综合经济状况和综合商业形象两大要求。前者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生产经营能力等;后者包括商-誉、商业道德等。
2、要求对方设定担保,签订合同时,对那些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不易查清的企业、单位,可要求对方设置担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设置担保时应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方违约没有如约履行合同,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关于担保注意事项,本网站将另文详述。
3、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琢磨合同条款,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不能有不明确、含糊其辞的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有时技术协议书和图纸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当签字盖章,审查合同条款时也应当充分注意此点。审查合同看似简单,实则专业性很强,最好请律师代为审查。
4、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在争议解决条款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己方法院管辖,这也是防止欺诈的一种方法。
“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它包括以下情况:
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
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
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二、不可归责事由
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
应当指出,“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近代民法最初以过错为合同责任的归责条件,那么不可归责就是指“没有过错”。但现代已经完成了向严格责任的转化,我国也采纳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债务人有无过错。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因此所谓的不可归责事由,就应当指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的不利状态。
1、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但是,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原本已作出约定,不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拒绝后合同将不生效。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表明:
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租赁合同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相对立。为维护双方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赋予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在联营合同纠纷中,利息的计算应本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处理。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发生了风险,应判令双方按约定承担亏损责任,不应牵涉任何一方的利息计算。
2、产生盈利,按盈利金额,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比例分享,若拖延时间较长,对于应归还本金部分,应按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于分享盈利部分,可不计算利息,或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当事人中途终止联营,约定由一方返还另一方联营款,还约定了补偿金的,应认定联营体已经解除,补偿金即是对退出联营一方的补偿;若应还款一方长期拖欠不还的,对于拖欠本金部分,应按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对于补偿金部分,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