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
(一)当事人对某些合同条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
(二)当事人虽有约定但不明确;
(三)当事人约定某些条款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
(四)合同的某些条款因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为撤销。
约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势必给当事人履行造成困难,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则应当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