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以下几种方式表示合同作废:
1.签订新的合同,并在新合同中约定,合同作废。
2.将合同原件全部收齐,在合同签约各方的共同监督下销毁。
3.合同的各方分别向其他几方书面承诺合同作废。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使用发票章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首先,该发票章确实属于公司,能证明是公司合法有效的章。盖章行为事实上代表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该章专用于发票,但是对合同相对人以及第三人来说,该发票章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该印章属于公司,则可以用于签订合同。
其次,如果持有公司发票章的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且合同满足生效的相关要件,则将该发票章用于签订合同自然是可行的。
最后,发票章毕竟专用于发票等方面,用于签订合同虽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也会使得合同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很多时候不利于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里建议相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尽量避免使用发票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签订合同谁先签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谁先都可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由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签合同工程量少报的情况属于合同有瑕疵,瑕疵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虽然有效,但因某些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的正确适当履行,需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规范和双方的协议,对合同相关条款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然而,由于某些当事人欠缺订立合同的常识、认识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合同欠缺必要条款或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使合同履行困难。
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为:
1、如果有重大误解或者欺诈情形的,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2、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3、如果具有合同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无效情形的,合同无效。
原则上是有效的,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即依法成立。
法人必须签字的情形: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会决议法律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即可,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
3、公司章程,需要由全体登记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单位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不需要签字。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开基本户(不仅是基本户,其他银行账户)开户时要法人亲自办理或签授权书。
没有。
因身份证复印件,不是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故该证据没有证明力。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如当事人向法院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法院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法院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
(一)冒充他人签合同的行为应该分两种情形来处理
1、冒用他人的名字签合同的,如果该第三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合同有效。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由冒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2、冒充他人签合同,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刑法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冒用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冒充他人签合同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二)冒充他人签合同应负的民事责任
冒用他人的名字签合同,第三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则行为人属于冒用他人名字,则该合同对被冒用人不发生合同效力,由冒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冒用人赔偿。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