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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0人看过2024-01-27

    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承诺书满足以下条件有效: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 134人看过2024-01-27

    1、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

  • 116人看过2024-01-27
    承诺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作出。但是要明白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131人看过2024-01-27

    承诺的撤回权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成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 129人看过2024-01-27
    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也就是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法律推定要约人默示放弃了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126人看过2024-01-27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

    一般有以下两种: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 148人看过2024-01-27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承诺期限与约定承诺期限存在冲突的,以约定的为准。如果要约中约定了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期限,并且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应即时作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需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129人看过2024-01-27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
  • 144人看过2024-01-27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的计算方式: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如果信件没有标明日期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投寄该信件的邮戳之日。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 139人看过2024-01-27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这些内容作出变更,将在实质上与要约人的意思相违背,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不符合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此《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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