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由于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保属于违法,你应当趁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向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按照你从拿到毕业证后到现在为止的期间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1、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3、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知己知彼,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力,采取防范手段。
比如调查买方资信、要求提供担保等等。
2、手续齐全,完善交易的每一个环节,督促买方偿还欠款。
在赊销交易中,因交货在前,收款在后,为了避免货款流失,你需要尽可能的完善交易程序,保留交易证据。如签订购销合同、严格审核订货单的签名或签章、送(收)货单的对方经手人的签名及授权文书等等。在完善了交易程序、保留了足够的交易证据后,可以对买方起到一个督促、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赖账。如果真的赖账不给,你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货款时也有保障。
以下常见的几种情形以后一定要避免:
第一、买方采购单不签名,收货时只在采购单上签名视为收货;
第二、送(收)货单有多页,但买方只在最后一页上签名;
第三、收货人或经手人身份不明或未经单位明示授权;
第四、货款欠条非买方本人(或授权人)出具或书写;
第五、对方是公司,可合同上既没有公司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货款收条上不注明系偿付何批货款。
(一)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二)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处理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方式是,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