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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28
    1、中国证监会的审查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在收购人报送符合要求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要约有效期和竞争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规定期限,并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规定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规定期限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规定期限,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5)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规定期限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115人看过2024-01-28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116人看过2024-01-28
    合法。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部门,除保洁员以外应该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不一定是你涉及多大的秘密,而是用人单位的一些资料,银行的如客户资料也是属于保密协议范围内。保密范围:乙方因为甲方工作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运营情况、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客户信息等一切涉及甲方商业机密的信息。
  • 110人看过2024-01-28
    买房的流程包含了解行情、看房、签合同、办理贷款、缴税、接受房屋等,具体如下:
    了解贷款知识→了解行情→评估个人能力明确购房需求→找信息→看房注意事项→谈判技巧→确定成交价格→签合同→交定金→备齐交易资料→评估→申请按揭贷款→交税→过户及交首期款→出新证送银行抵押→结清尾款及交接房屋。
  • 117人看过2024-01-28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 112人看过2024-01-28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108人看过2024-01-28
    (一)合同债务转让风险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二)合同债务转让风险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 160人看过2024-01-28
    (一)通常理解规则
    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事先制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因此,当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格式条款制作人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要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该解释规则,为现代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如果对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规则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此时要遵循第二个规则,即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对接受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就是说此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不采用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拟定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采用非格式条款,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129人看过2024-01-28

    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二是: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是有溯及力的,但是具体发生什么样的解除后果主要是依照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条款解决。实务中在对合同的起草、修订中尤其关注对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后果的约定,这也关系着违约责任的分配与承担问题;

    3、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恢复原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具体分析。有些合同履行后能够恢复原状,但也有一些合同履行后不可能再恢复原状,此等情形就要考虑其他补救措施。

  • 115人看过2024-01-28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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