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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人看过2024-01-28
    1、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合同条款的意思内容。合同解释首先应当从所使用的文字入手来探究真实的合同意思,当合同词语有生活和法律上两种不同的意思时,按照法律意义上的文义来解释。
    2、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即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3、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须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
    4、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还可以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而具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的语言环境和推定环境有联系,因而在解释合同时有时也必须根据习惯来确定其内容。
    5、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诚实信用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解释合同条款也应依据此规则来解释。
  • 289人看过2024-01-28
    1、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2、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 120人看过2024-01-28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 135人看过2024-01-28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126人看过2024-01-28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 124人看过2024-01-28
    1.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债的标的物。这是进行提存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2.债务人无法交付债标的物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也就是说,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的原因有因果联系。
    3.提存的主体要合格。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受领人(即债权人)、提存机关。提存人,即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机关,又叫提存部门,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公证处为提存机关;若提存地无提存部门,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存。
    4.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即提存的标的是提存人依约定应当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债务人进行提存时,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不得以与合同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款予以提存。
  • 121人看过2024-01-28
    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第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失去了意义。
    第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第四,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 129人看过2024-01-28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208人看过2024-01-28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153人看过2024-01-28
    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权利
    1、财产权
    即包括对出资财产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权及对经营积累财产的共有权。
    2、经营决定权
    即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
    3、经营执行权
    从权利的角度看,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合伙事务是每一个合伙人的权利,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经营监督权
    合伙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每一个合伙人的利益,且并非全部合伙事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并执行,因此,便发生一般合伙人对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检查权问题。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对合伙经营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5、盈余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

    对于各合伙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其他合伙人不得侵犯,

    合伙人义务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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