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所谓交易习惯,举例言之,我们做公交车,都是先上车,后买票。因为票款、运输路线都是事先设定好的。此时,上车之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坐出租车也与此类似。而道远、路难走都不能成为司机拒载的理由。毕竟,出租车、公交车都属于公共运输范畴,不允许司机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亦照此执行。实践中,还有无偿搭车这一种情况。如果造成了搭车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司机仍要赔偿,但是基于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考虑,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司机的责任。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方式是租房子的几种付款、押金方式。为了确保房子租赁期间不会出现问题。如果住后有损坏或是部分费用没有结清的话,退房的时候会从这部分押金中扣除,以保障租赁人的权益。付款方式不同,要与房东或是中介来谈,一般大采用的是押一付三的方式。
第一次付费用时,要给共四个月的房费心,就是押一个月的房租费用,付三个月的房租,以后每三个月付一次租房就行。其他也是同理,付一押一,一个月一结费用,第一次交二个月的,其中一个月费用为押金。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1、要约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2、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3、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