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可向对方索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后,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赔偿损失中,对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起诉解决。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以借款合同为例,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第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第三,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3、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给第三人的。
合同被撤销后所引起的几个主要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二是对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溯及力、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等三个主要后果。
具体如下所述: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第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第三,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