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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人看过2024-01-0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以上规定,公示期结束没有对中标人持有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并授予合同(即签订合同的通知)。
  • 151人看过2024-01-01

    一、合同的变更

    变更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修改原订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变更合同的条件: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的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解除合同也是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目的是使双方已经订立的合同终结。解除合同行为属重大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协议、通知)。许多国家民商法对解除合同都制订了限制性措施。

    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

    (3)因不可抗据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时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时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取消。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取消;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并无异议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125人看过2024-01-01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合同关系以外主体的权益,因此,债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符合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债权债务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存在且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务人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损害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即在有效期限内主张撤销权。
  • 144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电话等信息的说明;

    2、公司业务说明。说明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3、公司的其他说明。

  • 136人看过2024-01-01

    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但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124人看过2024-01-01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 176人看过2024-01-0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显失公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注意: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撤销。

  • 123人看过2024-01-01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该误解必须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才构成重大误解。

  • 187人看过2024-01-01

    如果确实是标错价格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②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 141人看过2024-01-01

    价格误解一般来说是不属于重大误解的,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如果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也不排除列为重大损失的情况。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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