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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人看过2024-01-01
    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感染肺炎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感染肺炎处于医疗期,按照相关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7人看过2024-01-01

    1、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有人主张,只要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在缔约过程中有一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另一方能对他行使缔约过失诉讼上的请求权,而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2、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违约方并不一定就是缔约过错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都并未重合,更是谈不上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再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过错也在缔约过错方,对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从而完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

  • 154人看过2024-01-01
    有补偿,但是疫情期间,合同到期的,根据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168人看过2024-01-01
    合同语言不同于日常生活语言,需要以最简练的语言表达双方最准确的意思,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歧义。
    一、特定术语需要定义。如果合同文本需使用某些特定术语或词句,而该术语在合同所应具有的含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包含的意义,则应在合同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
    二、避免使用模糊词语。有些词语本身并没有具体的含义,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这种词句出现在合同中往往会导致双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作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争议,如果合同中出现这样的词语应使用更精确的词语来代替或者删除。
    三、条款表述应具有周延性。即对某一事项进行规定时应尽量考虑所有的情况,不要留有缺口。
    四、期限的表述应明确规定始期和终期,否则很难计算期限开始的时间或截止到时间。
    五、列举不一定要穷尽。对合同中的某些事项,如果单纯是概括性的规定可能理解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如果通过列举的方式就会一目了然。但是,在列举的时候应注意,由于对未来发生的事情的不可预测性,往往不能将所有需要考虑到事项都列举穷尽,因此在列举时应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否则仅仅将对方的责任限定在列举的部分,超出列举的部分对方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己方需承担该部分的所有风险。
  • 141人看过2024-01-01
    可以。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125人看过2024-01-01

    一、承诺的撤回权: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成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 133人看过2024-01-01
    如果无代理权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所遇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代理别人签订合同。
    1、甲方在没有乙方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乙方有权说合同无效。
    2、从行政程序上讲,从乙方的名字还成你的名字,程序上有瑕疵,乙方如果向你主张权利,甲方应与你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果想与你完善手续,补一个书面的委托书,时间往前提,当然也是有效的。
  • 180人看过2024-01-01

    1、职工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要顺延到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196人看过2024-01-01

    关于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1、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

    2、履约保证金明显区别于法律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

    3、履约保证金也区别于定金。定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定金罚则是刚性的,但履约保证金是柔性的,换句话说,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而履约保证金是意定的,从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形式和内容都能看出两者的不同和区别。

    4、履约保证金有其独特的担保价值。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动态担保、过程担保,可以将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纳入其担保范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部分履约保证金促使其后续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而定金、保证、抵押、置业、留置等担保方式是一种静态担保和结果担保,如在约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定金罚则即发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彻底的发生作用,其对整个合同起到的是结果的担保,而不能像履约保证金那样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可以适时的修订自己的行为以最终使合同得以履行。

  • 137人看过2024-01-01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能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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