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成立合同的权利的存续期间。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是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2、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口头合同反悔了的,可以:
(1)与对方协商一致解除;
(2)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
(3)当事人因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反要约的定义需要理解以下两个方面:
1、一方面,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2、另一方面,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不属于法律原则,而属于法律规则。
1、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以其在法的体系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具有确定性即可预测性,对行为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2、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
没有,但符合一定条件是有效的;合同附加的承诺书,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
1、除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以外,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它只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