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语言不同于日常生活语言,需要以最简练的语言表达双方最准确的意思,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歧义。
一、特定术语需要定义。如果合同文本需使用某些特定术语或词句,而该术语在合同所应具有的含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所包含的意义,则应在合同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
二、避免使用模糊词语。有些词语本身并没有具体的含义,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这种词句出现在合同中往往会导致双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作出不同的理解而产生争议,如果合同中出现这样的词语应使用更精确的词语来代替或者删除。
三、条款表述应具有周延性。即对某一事项进行规定时应尽量考虑所有的情况,不要留有缺口。
四、期限的表述应明确规定始期和终期,否则很难计算期限开始的时间或截止到时间。
五、列举不一定要穷尽。对合同中的某些事项,如果单纯是概括性的规定可能理解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如果通过列举的方式就会一目了然。但是,在列举的时候应注意,由于对未来发生的事情的不可预测性,往往不能将所有需要考虑到事项都列举穷尽,因此在列举时应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否则仅仅将对方的责任限定在列举的部分,超出列举的部分对方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己方需承担该部分的所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