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提存物的所有权从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相应的债务消灭;
(6)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是。提存权: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提存保管物的条件为:
(1)仓单持有人无正当理由在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时,不提取仓储物;
(2)保管人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而不提取;
(3)提存须依法定程序,如果保管人违反法定条件提存仓储物,属不法的提存,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