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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人看过2024-01-01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公司章程如果股东出资义务还没到期,那么受让人做为新股东还是要履行出资义务的,但是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原股东有义务将股权尚未出资告知受让人,如果受让人确实不知情,后续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 199人看过2024-01-01

    不一定。转增股本有3种情形:一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二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三是债权转股权增加注册资本。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均是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的股东权益,转增注册资本时按出资比例转增,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不变。资本公积是由全体股东享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在转增资本时,需要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转增,转增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增加,但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也就是数额增加,份额不变。比如我们通俗所说的10转10,就是说上市公司用公积金以1:1的比例对投资者进行送股,投资者原来手里有1000股的,经过转增后,就成为2000股了,当然股票的价格也会摊薄。

    2、公司债权人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均发生改变。

  • 11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 109人看过2024-01-01

    (一)并不是申请了公司破产了股东才能再开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后可以再参股其他公司,但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150人看过2024-01-01

    不能。

    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只要是公司股东,就依法享有知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5人看过2024-01-01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5人看过2024-01-01
    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 107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 213人看过2024-01-01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包括超出认缴期限未实缴出资(已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两种情况。

    一、未届期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实缴义务,关于出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理论界有粮汇总不同观点。

    (1)“出让人免责说”。认缴的股份实则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股权转让得到公司的认可即可视为公司同意债务移转,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2)“出让人承担责任说”。虽然认缴期限内的股权转让符合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仍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是一个涉及公司利益的组织法问题,认缴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能任意移转。

    二、已届期的股权转让

    出让人承担主要责任,受让人视主观状态而定。出让人因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中获利而难逃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则要视其是否知情而有区别,受让人知情的亦要承担。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都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01
       否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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