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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人看过2024-01-01

    1.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必须对股东的既得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

    2.善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修改的问题上有着帝王条款的作用。

    3.非经股东同意不得给股东设定新义务规则。即除非股东明示书面同意,不得以变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给股东设立新义务。

  • 11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权变更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办理变更手续,股东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股东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 152人看过2024-01-01
    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

    1、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以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

    2、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以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者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表决比例低,或者当事人虽贵为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的现象均属正常。

  • 476人看过2024-01-01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是必经环节)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不是必经环节)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 126人看过2024-01-01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条规定确认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转让出资(下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未规定股东可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 135人看过2024-01-01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解读:

    本条第一款从目的解释及实效主义的角度,扩大了转让股东的通知方式范围,不再限于书面通知,还可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第二款,明确了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向其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并且该要求主张具有可诉性,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防止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同时也是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能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

    第三款,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但是转让股东可以放弃转让股权,此时其他股权不能强行主张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当然是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相对其他购买方而言的,但是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股权(详细解读参见第二十条)。

  • 127人看过2024-01-01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 131人看过2024-01-01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 112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将持有的股权出质为债务担保时,需要全体股权决议通过才能质押,如果股东质押自己股权不债务担保的,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 131人看过2024-01-01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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