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包括超出认缴期限未实缴出资(已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两种情况。
一、未届期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实缴义务,关于出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理论界有粮汇总不同观点。
(1)“出让人免责说”。认缴的股份实则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股权转让得到公司的认可即可视为公司同意债务移转,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2)“出让人承担责任说”。虽然认缴期限内的股权转让符合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仍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是一个涉及公司利益的组织法问题,认缴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能任意移转。
二、已届期的股权转让
出让人承担主要责任,受让人视主观状态而定。出让人因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中获利而难逃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则要视其是否知情而有区别,受让人知情的亦要承担。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都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