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就行了。
1、股份制企业贷款不需全部股东签字担保,应提交其董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字)和借款授权书。
1、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是看在入伙期间是否取得盈利,合伙期间的累计分红减除合伙人合伙时投入的资金,就是和会期间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能。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认为,投资人一旦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便不能撤回出资;股东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所谓股权,是基于投资人因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行为而产生的投资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这种权利,既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也包括资产收益和利润分配等财产性权利。
根据上述定义,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发生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且由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既然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根据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自由处分至少应当包括:
1、变更该权利(包括变更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等);
2、消灭该权利(包括公司解散时的终止股权以及相应情形下的撤销股权等)。
1、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是股东私人的财产性权利,根据前述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既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无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完全自由转让。
2、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前述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仅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指的是人数,不是表决权(或股权比例)。基于公司人合性,对于股东以外人员成为股东需要过半数的股东人数同意,而基于公司资合性,如章程无特别规定,股东会一般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因此,过半人数通过不等过半表决权通过,如果要求股权转让有股东会决议的话,股权转让将可能因为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搁浅,这样显然与立法是相违背的。
3、因转让股权导致的公司章程变更也无需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重要一环,经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行为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无需由股东会表决。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也将无法完成。
1、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是股东,有限合伙人模式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主要是相对于无限合伙人也即普通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其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有限合伙人和股东同样是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适用的范围不同,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大家一定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