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47人看过2024-01-27
    股东退出一般不需要清算。如果涉及到公司解散,所有股东退出,则应进行清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46人看过2024-01-27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48人看过2024-01-27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
    (1)公平原则是指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
    (2)效率原则是指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
    (3)控制力是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2486人看过2024-01-27
    公司股权分配的办法有两点:
    1、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
    2、分红比例,分红比例是指公司在对税后利润分配时,各股东可享受的用于计算分红金额的比例。
  • 264人看过2024-01-27
    股权继承没有时间规定。股权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进行继承;如果没有上述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则按章程规定执行。
    继承纠纷适用普通民事纠纷三年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最长期限二十年,即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受理。
  • 164人看过2024-01-27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 391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有:
    1、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而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取得对质物的管领和支配。
    2、出质股权价值具有波动性。在设立质权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遭遇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和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有云泥之别。
    3、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易导致担保的价值贬低。
    4、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劣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 225人看过2024-01-27
    私自变更股权,不一定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变更的是股东本人的股权,一般不会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变更的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股权的,具有不正当的目的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或新设登记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则对外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效力。
  • 281人看过2024-01-27
    1、不履行股权回购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民事责任;
    2、如果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则可按其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258人看过2024-01-27
    一般情况下,需要本人签署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比如: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亲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办理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的某个股东自己杜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若股东确实有其他原因无法亲自签署这些文件,也可以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但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对于上述文件只做形式要件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即不会审查签字的真实性。这就给工商代办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极大的方便,但这样,被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不建议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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