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申报批准时发起人应当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如涉及到国有资产、中外合资、高科技等,还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及科技等部门的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发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经过审核后,如果认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应予以批准。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充、修改后再行提交,或者不予批准。
发起人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到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国有资产折资入股的,还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的代表出具的同意进行股份制改制的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1、加强税务干部业务培训。针对股权交易的隐蔽性、不确定性以及涉税金额大、征收难度大等实际问题,专门组织开展专题业务培训,让干部熟悉新规定、新流程,确保在实际执法中正确运用。
2、实行台帐式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中心传递下发的股权变更信息登记台账,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股权企业的申报、纳税、变更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编号,实行动态管理。
3、完善二级审核管理模式。在股权转让事项审核中严格实行经办干部、主管科长审批的二级审核制度,并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进行交叉核查,尽可能减少差错风险。
4、注意收集股权转让信息。加强与姑苏区的大企业联系,收集可能发生的股权转让事项,并对复杂的转让事项提前介入,做好相关的政策辅导,做到政策讲到位、服务送到位。
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有下列几种做法:
(一)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二)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三)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5.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在现实中,股权转让大量存在。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1、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也是从成立时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除外。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2、现行法律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3、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
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
比如,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所附条件。因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在章程中作出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转让条件是否有效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2/3或者3/4同意,甚至规定必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这样的规定是否应当有效并得到执行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无效,该观点是否成立
(1)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尚有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制定,并且在公司成立后对股东或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从其订立和效果来看,显然具有契约(或合同)的性质;二是自治规则说。认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参与制定章程的股东有约束力,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及后续加入的股东和特定条件下的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章,它是公司内部及其成员的最高的行为准则。三是综合说。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发起人权利、义务及出资方面的规定具有契约性质,其他多数条款则具有自治规则的性质。
(2)有限公司的性质决定。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严格于公司法的规定,则更能强化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虽然《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规定达不到这一比例要求,就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若达到(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满足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属有效。对此问题,我国《标准化法》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国外的相关规定。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规定:如果章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股份转让的条件,而此种条件不同于该法第45条规定的3/4的条件的,则此种条件是有效的。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本法所规定更高或更多的法定股票数或表决要求。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公司章程若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1/3(甚至更低比例)同意。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应当是无效条款。因为《公司法》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范。“过半数同意”是最低要求,并非指导性标准。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低于公司法的最低要求,则此种规定应当是无效的。
3、公司法未规定时,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有些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必须提起3个月(时间或长或短)向董事会书面提出。这样的规定,是有效还是无效公司法没有涉及。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持无效观点者认为,股东有转让股权的自由,公司章程不得超越公司法的范围对股权转让问题作出特别限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怎么写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怎么写
甲方:
乙方:
合营他方: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占有股份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合营他方:
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