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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权转让的含义

    股权又称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

    (二)、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其中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股东权。尽管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仍然被各国所采用。其原因在于股东的股权转让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该制度的确定甚至早于公司制度的确立。只有赋予股东以股份转让权,才能保证公司资产的连续性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禁止股东以任何方式转让股份与公司制度相悖,是无效的。对股转加以限制相对于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来说只能是例外情况,不能因股权转让限制的存在而否认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是指股份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权的权利、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即股东权的转让不能像物权或债权的转让那样,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或权利。

    (三)、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原因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人合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即是资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股东往往同时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对股转加以限制可以保证股东有权不接受陌生的同事,同时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平衡。

    2、加强公司治理及董事、控制股东忠实地履行义务的需要

    3、反垄断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4、国家经济安全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证,其法律效力不确定,这涉及到依照该权证要求拥有公司股权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股东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后,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法院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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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拆分是否属于违法,要依据拆分股权是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拆分行为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就是违法的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05
    对当事人订立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实际履行情况发生时,则应维护公司交易安全和秩序,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并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方法认定合同效力。
    对于合同附加的形式要件条件。我们认为,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形式之前,开始实际履行的,应根据履行意思表示优于缔约意思表示原则,认定为当事人以实际行为修改合同生效条件,如无证据证明“实际行为”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当事人不得事后反悔。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于合同附加的以股东会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我们认为,由于该条件本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要求,法定条件能由当事人约定设立或排除,不能将其作为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能简单以当事人实际履行作为变更该条件的理由,认定合同生效。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故意制造人为障碍使合同生效条件没有成就的,当事人只能追究责任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以合同某一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如该条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以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实际上是当事人赋予履行该义务一方当事人决定合同生效的权利。但如该条件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影响不大,如前面所述账本、公章的移交等,而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视为条件已成就,认定合同生效。由当事人依照合同追究违约方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其效力范围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理由在于:
    其一,股权是资本权,流动性是其天性,且公司法已在股权协议转让阶段规定了限制性条件,故此,公司立法实无必要像对其他财产权一样设置过多障碍;
    其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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