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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132人看过2024-01-05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可以,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我国法律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法律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05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其他方法不同。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不同

    新准则对成本法的核算规定了两种情形:(1)子公司;(2)不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对权益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一种情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原准则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核算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新准则的权益法核算规定与原准则权益法的核算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如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

    新准则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区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两种情形。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合并成本后,投资方对于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确认后计入当期损益。

    原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权益法已经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差额”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原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允许转回。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为三步,分别是: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重整计划的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以,转让子公司股权不属于抽逃出资罪。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回购的股票是属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并不影响回购股票的质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法律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3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 116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一、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二、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被告,股权转让已经由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由股东发出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四、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五、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只列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当事人。

  • 100人看过2024-01-05

    首先,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视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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