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是可评估,且可转让的资产。不可评估或不可转让的资产不可作为股东资产,如劳务、集体土地使用权等。(2)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评估,且非货币财产评估价值不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格。若非货币出资,但未评估作价,因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是否与章程所定价额相符并不明确,在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会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相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若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则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非货币出资需要及时到位。其中,权属变更不需要登记的非货币资产,要及时交付,如库存商品;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如土地、房屋、股权等,实行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标准,即该财产不仅需要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还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否则即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或公司增资环节,公司股东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