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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10、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1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1)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2)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准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股东虚假出资时,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

  • 100人看过2024-01-05
    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最高可以到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如: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或劳务、股权或其他。非现金出资需要经过评估和股东认可,超过约定金额部分,如出资人不要求补偿,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不能确认是出资比例计算的一部分。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解散公司请求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票期权的性质是人力资本获取企业所有权的一种途径,是一种潜在的“权益”。股票期权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及其作用的认同,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通过实施股票期权,可以使得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所有权上实现平等,进一步地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在经济利益目标上尽量达成一致,从而减少企业的代理成本,降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存在误区,所以在设计股票期权制度时,往往容易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福利或奖励,从而产生短期行为,极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制度效应。无论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奖金,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方式,都容易给人产生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纯粹利益让渡的印象。而如果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人力资本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以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份并不会减少,而行权的条件是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换句话说,当股票期权行权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价差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会增加,从而实现了双赢。为了使这种双赢的局面能够保持较长的时间,企业在设计股票期权计划时,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如规定限售期、规定长期持有的保值条款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出资,但对购买的条件并未规定,只对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条件,特别是购买价格,产生了较大争论。如非股东高价购买,仅因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则出让股份股东则丧失评估价和非股东购买价之间的差额利益。股东对自己的出资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进行处分,可高价出卖,也可贱价出卖。《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不是要对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进行任意限制,而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一定的限制处分权,但这种限制

    处分权是有限的,有条件的,也是有原则和界限的,更是有对照参数的,那就是必须始终以非股东的同等购买条件作参数、原则和界限,行使股东的同意转让权和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二、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三、股东名册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对抗公司的功能(权利推定力):

    1.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公司股东,而无须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2.股东名册只是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证据推翻;

    3.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具有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公司中对公司的股东年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我国对公民包括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时候,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讨论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并无意义。关键是这些未成年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司股份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性较一般的大公司相对比较弱,资金投入量往往较少,从而造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比较差。

    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追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清偿不能的事实,债权人只能默认和接受。

    2、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品或服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自我交易提高业务量或转业财产,所以很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3、设定高额报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债权得不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投资和担保

    通常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贷活动,为了资产安全一般都会为此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经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同意之下方能进行。

    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愿进行投资和担保。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走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05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包括积极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成立该罪。因此,若公司股东将公司完全交由他人打理,自己不闻不问,公司高管擅自开展了涉黄“业务”,股东完全不知情,则股东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睁一眼闭一眼,或佯装不知情,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也成立该罪。至于是何种情况,则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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