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新《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2.拟转让的股权是已经实缴完毕还是认缴,认缴的期限是何时,这些都是转让标的的基本特征要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描述更为恰当。
1、按照债转股之债务人的性质分
“债转股”按照债务人的性质可分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及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2、按照债转股之债权的性质分类
(1)广义的债转股
广义的“债转股”就是将债权转为股权,从一般意义上说,它可以发生于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如企业之间、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这是广义上的债转股。
(2)狭义的债转股
我国长期以来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比较单一,大量贷款来自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占了企业债务的绝大比例。因此,狭义的“债转股”,限定债权人为银行,债务人为企业,是指“当商业银行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商业银行所采取的一种资产保全方式,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周小川1999)[1]。简而言之,狭义的债转股就是将银行持有的企业债权资产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根据债转股的主导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市场化债转股或商业性债转股。前者是指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债转股行为,包括政府主导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债权转让定价、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后者是相对前者而言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市场主导下为了各自的利益平等、自愿地将债权转换为对债务企业股权的商事行为。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则和政策、提供担保等适度介入行为不改变市场化债转股的性质。
根据债转股的承载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运作模式:
一是直接模式,即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直接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又包括银行直接持股和银行子公司持股两种方式。
二是间接模式,即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主要是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随之转移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将这笔债权转化为其对企业的股权。
三是委托模式,在直接模式后,银行再将其对企业的股权委托给第三方管理,银行从第三方那里获取股息和分红。
1、长期持股的前期是假设所持股票能够实现持续增长,因此实现股票的持续增值,保障投资收益盈利,长期持股首先应选出具备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然后以合理的价格介入。
2、股票长期持有对股民的好处:
1)、为股票提供了一个连续性市场,这有利于股票的流通。证券流通性越好,投资者就越愿意购买,从而股价也会更高,获得更多的收益。
2)、有利于获得上市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方面的资料,了解公司的现状,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上市股票的买卖,须经买卖双方的竞争,只有在买进与卖出报价一致时方能成交,所以证券交易所里的成交价格远比场外市场里的成交价格公平合理。
4)、股票交易所利用传播媒介,迅速宣布上市股票的成交行情。这样,投资者就能了解市价变动的趋势,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
5)、证券交易所对经纪人所收取的佣金有统一的标准,一视同仁。
1.出质人应当将处分行为通知质权人,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先行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然,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
2.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而在出质人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没有通知质权人并得到其允许和告知受让人股权质押情形时,股权已做了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二)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可以中止。
2、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