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建立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由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因而他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除此之外,原告股东通常还会支出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基于此,如果没有费用补偿制度的话,在很大程度上会挫伤股东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原告股东费用补偿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赋予原告股东胜诉后直接受偿的权利,激发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
(二)健全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尽管我们要鼓励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捍卫公司利益,但也要防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派生诉讼而妨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在确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1、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
这种处分权利主要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股东撤诉与和解的权利,撤诉与和解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宜借日本的立法例,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应当将撤诉与和解通知和公告,原告股东在撤诉前以及与被告达成和解之前,应将撤诉原因、和解的内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撤诉与进行和解。
2、明确恶意诉讼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
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害,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侵害人的请求权,同时也会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也会使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其对公司及被诉董事、监事等人的赔偿责任。但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那些具有恶意的股东,否则会打击股东派生诉讼提起的积极性。
情况一:投资者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情况二: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情况三: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
情况四: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情况五: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情况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一、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
(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质询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会召集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名义股东也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