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股权变更一般需要股东到场。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咨询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或者登记窗口。而公司变更股权不一定要股东本人到场,要看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股东以技术出资如何确认股权
如果技术方不是专利形式,不能用货币计价并且可以转让,那么就不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类型,所以要进行特别约定:
第一种:出技术方只少量现金出资,比如1%,但是在章程、股东协议里面进行约定,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表决权及分红权比例,出资1%的股东可以有99%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这是公司法允许的。
第二种:出技术方的现金出资部分由出资方垫付,以后用分红款还上。
以上两种方式都需要对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特别约定,不能随意套用模版,否则容易出问题。
二、关于技术入股的分析
采用非专利技术入股在政策和法律上可行,但是实际操作比较难。最好的办法是,如果你的合作方确认要采用你的技术来作为公司将来运作的基础,那你可以和他商量你的技术可以占到多少股份。如果是申请过专利的技术,那就属于知识产权入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也就是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的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股东资格。
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去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不缴纳,与资金相关的印花税征税范围指的是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资金账簿是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者之和作为计税依据,针对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印花税的部分,当年无需交税,仅就增加部分交税。所以如果是减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比以前年度少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职务:XXX
2、通知日期:2024年2月X日
3、通知内容:获得公司限制股数量:XX股
4、行权期限:本限制股的行权期为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
5、行权价格:XX元/股
6、相关条款:
(1)被通知者必须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2)被通知者需要在最迟3月1日前交付以上限制股数量股权金额的5%作为定金,逾期不交定金者视为放弃本限制性股份。
(3)本限制股的锁定期为从本通知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被通知者需要遵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和《XXX公司2024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因违反以上制度/法律的,公司将无条件收回限制股,并不做任何补偿。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被通知者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公司破产股东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