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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利宣告日公司董事会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

    股权登记日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

    除息日领取股利的权利与股票相分离的日期。在除息日前,股利权从属于股票,持有股票者即有领取股利的权利,从除息日开始,股利权与股票相分离,新购入股票的人不能分享股利。

    股利支付日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3、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出示原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

    (股东或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请使用A4纸另行复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股东或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粘贴在下方粘贴处,本页不够可复印)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125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 119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2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118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23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行使查阅权并非是一种专属性身份行为,委托他人查阅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因此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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