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该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该《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无论是否超过本金,涉及货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缴纳增值税。
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如下: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公司法中股东的表决权是如何规定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有大量关联关系存在,其中有些不规范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规范。例如,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股份的含义:
1、从公司资本角度讲,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它代表了一定份额的资本,或者说公司资本是由若干股份为基本单位组合而成,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础;
2、、从股东的角度,表示股份持有人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即股东的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3、从股票的角度,股份是股票这一有价证券依附的物质内容和存在基础。如果没有股份的存在,股票也就成为毫无意义和价值的东西。
二、实践中股份还可能表现为:
1、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
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份持有人,即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
首先,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即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不具有设权作用。
其次,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的记载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法定的股份变更形式要件。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然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
换言之,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股东的源泉证据,而只是确定谁能无举证地证明股东权的形式上的根据,也即股东名册对记载股东资格的确定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另一方面,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因此,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3、合法取得股份但登记形式欠缺
在股份转让中,受让人合法受让了股份,但因公司未制作股票,无法履行背书交付形式;或由于公司设立时操作的不规范,有的公司并未设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也就不可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还有的公司虽然设置了股东名册,但是未依照股东的要求将股份转让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有些公司在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实践中,股份受让人已经合法支付了对价,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不在少数;股东被公司不当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因此,对于合法的股份受让者,不能因为某些登记形式欠缺而否认其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是必须要两个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规定为2至50人。有限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
根据下面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
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欲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获得公司股权吗
可以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甚至是出一块地修建办公场所,厂房,也可以被赠予,比如股权激励技术骨干。
二、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其他股东反对,是否可以确认及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及人合的综合体。公司经营需要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同时,也具有志同道合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公司股东利益才能最大化。为了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的确认时,股东之间一般都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除了出资情况外,往往包括经营理念,股东背景等,即不只是只要出资就可以成为股东。
2、继受取得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不管是哪一种原因继受取得,只要是非股东要继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都要得到股东会的通过。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原因,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非股东无法直接、当然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