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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若实施收购的公司使用增资方式收购其他公司,原公司股东股权稀释(持股比例降低)后,对于原股东的某些股东实体权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该种影响为正常影响;若实施收购的公司使用大股东地位对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施压进行影响,对于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公司法》以公司名义起诉大股东(实施收购的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被收购的公司以自己小股东的名义向大股东进行派生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就存在着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后存在着借款的行为。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这种形式的典型情况就是所谓的“过桥借款”。“过桥借款”是社会概念而非精确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股东将借入资金交付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销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以股东借款等形式转入股东自己名下,并以股东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或其它应收款;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
  • 111人看过2024-01-05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表决权亲自行使效力的认定

    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初步应依照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方式。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故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应为民事行为。从此点而言,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表决权之行使出于他人之欺诈或胁迫,则表决权之行使均归于无效。

    (二)表决权代理行使效力的认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表决权书面行使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东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而且也包括对公司的管理权利,这是一种复合的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形态。我国的民法典将公民的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股东权不是人身权,是财产权又不仅仅是财产权。民法理论认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分配红利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索取权等财产权的范畴,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因为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后就丧失了其财产所有权,而由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债权产生于交易法或者行为法。而股东权则产生于团体法和组织法。所以,股东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而是物权和债权这两大板块外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股东权是公司内部的成员权或者社员权。

    所谓社员权是指社团成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公司是社会法人,是以股东为成员的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社团成员对社团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后,即对其出资丧失了所有权,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团法人则对社员的全部出资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是股东组成的团体法人,股东就是社团成员,是社团的组成部分。公司是股东为实现各自利益而结成的团体,是实现股东利益的工具。股东以出资换取股东资格,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利用分散的股东资产,形成公司团体的财产。

    (三)股东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

    这种观点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于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基本法则。股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之所以把股权归属于财产所有权,是因为股权具备了所有权的基本特征。股东投入到公司之前的财产所有权叫做常态所有权,转入到公司之后的财产所有权称为变态所有权。投资者投入到公司前的财产所有权,由其直接行使权利;当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以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则通过公司的董事会来间接的行使。股份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是传统共有关系在新形势下的反映。所谓的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虚拟的,是财产的股份化及法律对股份公司独立人格的确认。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变更股东不需要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内容,只要到工商局去变更就可以了。如变更法人代表,需要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上的信息。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办理点领取信息表,填妥就可以了。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这个记录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记录所记载的内容。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都要保存,并且应当保存在一起,这些都是股东大会的原始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必要证明材料。

  • 108人看过2024-01-05

    1、股权质押规定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具体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清算股东的操作流程是: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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