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撒销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吗
股东享有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它决定了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即由董事会依法决定股东大会的举行及有关会议召开的各具体事项,如决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等,并依法通知各股东,使股东能够集中起来举行会议。
2、主持人的确定
正常情形下,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也就是说,在董事会能够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形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内部成员,如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的董事主持。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思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监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的是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所以,在公司及其股东、职工的利益围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公司的监事会应当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职工的利益出发召集股东大会。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对于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的地位,以工商登记的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情况,应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记载事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受让人的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还应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
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便不发生法律效力。未满足此种约定条件,受让方即使已经交付了定金、预付款甚至全部转让款,也可以要求返还,而不必去接受在权利上可能存在瑕疵的、尚未发生转让效力的股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何影响?
在因股东之过错,使公司误以为出资转让未进行或尚未完成,而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时,公司依照原有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是有效的,由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转让双方根据过错情况协商解决,此间风险自行承担。
在因公司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民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经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损失。四、公司与老板:
公司是老板的,这似乎是一个常识。但常识并不一定完全正确。说公司是"老板"只说对了一半。不错,公司是由老板投资设立,没有老板股东,就不会有公司。作为股东或老板,享有股东权益,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大股东老板可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是实现老板或大股东意志的工具。但不能由此就混淆公司和老板的区别,把二者等同起来,老板就是公司,公司就是老板的,甚至二者财产不分。用法律的眼光看:老板和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二者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实践中民营企业老板往往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在一起,这种做法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发展的前提是公司人格的独立,尽管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但实践中,有不少公司与老板,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在财产上,二者似乎很难分开。如何做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老板或股东的其它财产?
首先,股东要真正做到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注册以后,股东要注入新的资金,可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借款合同的方式,将其资金注入到公司,即股东或老板的其它财产进入公司要有明确的来头,要么是增加投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要么订立借款合同,将个人财产借贷给公司。其次,公司的开支费用与股东或老板的个人家庭开支费用明确分开,确保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这样做可以划清公司财产与老板其它个人财产的界限
公司是老板投资的,但公司与老板毕竟是不同的主体。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是将老板的无限制的风险责任变为有限的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如果股东混淆公司财产与老板的其它财产,无疑对老板不利。将公司财产与老板其它财产明确分开,也有利于减少老板或股东的不必要的风险,同时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1、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请求法院撤销权: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2条
3、知情权、查账权
(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34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98条;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40条;(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101条;
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有限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3款。(股份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条。
6、请求回购权
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75条;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43条;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除外);
9、以股东名义起诉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权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起诉权153条;
10、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83条
11、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2、股利分配权;
13、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权;
1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五、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六、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股权确认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股权确认书在股权纠纷诉讼当中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