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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解散后,股东可以退出,并拿回投资。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清算:

    一是公司解散后,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二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判决解散,债务结清后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分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的诉讼。

  • 116人看过2024-01-05

    撤销挂名股东签一份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和股东会决议即可。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为成立。”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指标保护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

    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

    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

    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

    问题指标问题的答案有:“是”与“否”,原则上回答“是”的百分率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之后乘以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问题指标在总分中的具体得分。

    二、法律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中国的股东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较大,专业的股东权益律师显然不多,据搜寻,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任景华两名律师打出了专业做股东权益律师的招牌,市场呼唤更多的股东权益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

    三、律师职责

    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他们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己任,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协议、调解纠纷、会计审计、诉讼等法律手段预防、解决各种股东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利分配有什么条件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87人看过2024-01-05
    可以。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是母公司决定。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通过投资实现。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控制关系,可被利用,比如操纵子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对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
  • 121人看过2024-01-05
    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法律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决议无效。

    1、可请求确认超额转投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

    虽然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无法定限制,但公司章程是完全可以对此作出限定的,则股东会不得违反,否则可提起撤销之诉。

    2、可请求确认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于表决权比例而言,有限责任股东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实行“人数多数决”,即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对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则实行“资本多数决”,这里并无“出席会议”这一规定,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其法定通过比例应以全体股东为基数计算,即使未出席会议的股东也应纳入此基数之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只实行“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其股东大会表决权通过比例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计算,未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此基数内。

    因此,如果股东会决议未达到法定通过比例,则股东有权提起决议无效确任之诉。

    3、可请求确认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权利亦称固有权,不容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所谓“同等条件”,是指转让出资的价格、缴纳股款的时间等条件是相同的。当某一股东欲以某一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另一股东愿以同等条件受让该出资,但股东会仍作出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另一股东即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 203人看过2024-01-05

    首先,要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申明公司要办理注销,不再经营。同时公司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清算小组成员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就可以依此办理国地税、工商和代码证的注销手续了。其中工商注销一定要在刊登注销公告4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进行。


  • 135人看过2024-01-05

    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没有诉讼时效要求,但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为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退股情形有哪几种

    一、公司存续下股东退股情形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二、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股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3、公司破产。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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